中新網寧德12月30日電 (朱春粦)男子結夥攜帶撬棍、繩子等工具,深夜竄至鄉村山中肆意盜挖古墓碑。福建霞浦縣法院30日披露,以盜掘古墓葬罪分別判處蘭某銀、雷某寶、雷某春有期徒刑3年、1年6個月、1年3個月,並處罰金2000-4000元人民幣不等。
  法院審理查明:2013年3月16日晚,蘭某銀糾集並伙同雷某寶、雷某春及雷某茂(另案處理)攜帶撬棍、繩子、木棍等工具,竄至霞浦長春鎮大京村港里後門山,盜掘“鄭氏”、“辛氏”、“林氏”清代和明國時期墓葬3座,墓碑9塊。
  隨後,蘭某銀等4人將9塊墓碑運往鹽田鄉瓦窯頭村一荒山上藏匿。經鑒定,“鄭氏”、“辛氏”2處古墓均為清代古墓葬,“林氏”古墓為民國傳統墓葬。9塊墓碑中有7塊墓碑為三級文物,2塊墓碑為一般文物。
  同年4月7日、5月27日,蘭某銀、雷某寶先後落網;8月2日,雷某春向公安機關投案。
  法院審理認為,蘭某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糾集雷某寶、雷某春等人,盜掘有歷史、藝術價值的古墓葬,其行為均已構成盜掘古墓葬罪。蘭某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是主犯,其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,予以從輕處罰;雷某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是從犯,依法予以減輕處罰,結合其如實供述情況,確定其減輕的幅度;雷某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是從犯,且作案後能主動投案,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,成立自首,依法予以減輕處罰。
  根據本案3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實、性質、情節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、作用,法院作出如上判決。(完)  (原標題:四人結夥夜盜他人祖墳古墓碑獲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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